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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新乡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93212483L
地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6日对张兴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张兴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共4栋楼(其中29#、30#楼为主体28层、地下2层,高度80.425米的一类高层住宅;31#楼为主体25层、地下2层,高度72.025米的一类高层住宅;32#楼主体25层、地下2层,高度72.425米的一类高层住宅)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上违法事实由1.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执法文书;5.其他证明文件所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新乡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拾壹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银行账号:16428201040003038 ,开户行:新乡农行东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