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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办法

时间:2022-09-07 来源:财政局

为进一步构建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培育企业上市梯队,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关于印发<新乡市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等“八个深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企服〔2022〕1号)中《新乡市企业上市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推动企业尽快上市、挂牌,助推我区经济发展提质增速,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经开区,税收纳入经开区财政,本办法实施后在管委会备案的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挂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的企业。

第二条 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开区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根据企业上市融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融资在2亿元及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融资在2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万元;融资在3亿元-4亿元(含4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融资达到4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万元。

第三条 对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经开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

第四条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经开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企业后续实现上市的,按照我区企业上市奖励相应标准,补齐差额。

第五条 对在新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按照展示板和交易板的区别,经开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和50万元。

第六条 对在本办法实施后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新迁入我区的已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按照我区上市、挂牌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条 享受本奖励办法的企业,应承诺获得奖励后5年内不迁离经开区或进行撤销,否则退还奖励资金。

第八条 拟上市、挂牌的企业,在启动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挂牌计划后,到经开区财政局进行备案,列入经开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项目库。待上市、挂牌成功后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由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企业上市或挂牌情况,募集资金额度和投向、发展规划等);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挂牌成功的凭证材料(验原件);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7日起执行,同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办法》(新经开管〔2018〕3号)文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经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7日



政策解读:《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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