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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2-07 来源: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纬七路街道办,各区属、垂直部门,国有公司:

现将《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3日


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有效整合各类服务机构资源,促进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53号),结合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服务机构是指服务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研发平台申报等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项目辅导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奖励。辅导区内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服务机构奖励资金1万元/个;每年超过3家企业的,每增加1家企业,给予服务机构奖励资金2万元/个。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辅导奖励。辅导区内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给予服务机构奖励资金3万元/个;辅导区内企业首次通过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给予服务机构奖励资金2万元/个。

3.研发平台奖励。辅导区内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研发平台认定的,给予服务机构奖励资金10万元/个;辅导区内企业首次通过省级研发平台认定的,给予服务机构奖励资金3万元/个。

4.每家企业单个项目只可认定1家服务机构为辅导单位。

第四条 房租补贴。商事登记住所、税务征管关系新迁入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服务机构,按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总计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年一次性房租费用补贴。

第五条 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对辖区内的服务机构,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经营管理活动予以指导、加强监督。

(一)加大对服务机构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鼓励在职深造提高。

(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活动,未经允许不得以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开展业务。

(三)服务机构与接受服务的企业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服务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通过协商或依法处理。

(四)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可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监督其整改;整改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度资金支持。

(五)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本办法扶持资金,经认定属实的,取消其享受本办法政策资格,并列入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黑名单”在全区公布。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的服务机构若同时符合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入区政策、区级配套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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