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公开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72 环罚决字〔2022〕17 号

时间:2022-12-06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市迈科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7963914H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丰收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茹庆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 至 2022 年 10 月 18 日检查时,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 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 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排污许可证》影印件;排污许可证承诺内容(节录);产成 品记录;主要生产设施照片;生产场景照片、录像;污染防治设 施照片;污染物排放场景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环保信用评分截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72 环罚告字〔2022〕19 号)的方式, 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 起陈述申辩声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2 个月以上,裁量等级: 5,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5],处罚金额 (X):9500,代入公式:9500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1.0 / 5 + ( 1 + 1 + 1 + 5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 算值:9500.0,因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级别为警示,符合《河 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从 重处罚情形中第七款“单位环保信用级别为警示或不良的”情 形,经从重处罚 10%,最终裁量金额:10450 元,裁量证据 包括环保信用评分截图等。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 局对你单位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 2022 年 10 月 18 日检查 时,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零肆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乡东区支行;银行账 号:16428201040003038;代办银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 61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5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