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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72环罚决字〔2023〕2号

时间:2023-02-18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新乡市万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乔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1070055571826XP

地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达路与知行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本机关于2023年1月5日对你单位涉嫌填报排污登记表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排污信息发生变动后,排污登记信息未在法定期限内变更。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于2023年1月3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3年2月6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单位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综上所述,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仟叁佰柒拾伍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375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备注环保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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