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公开 / 通知公告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3-11-29 来源:市场监管分局

新乡经开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在《办法》施行前,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提醒各市场开办者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1、对使用的照明灯具开展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请迅速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2、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办法》施行之后,消费者发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等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3年11月28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