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公开 / 通知公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新政土〔2024〕55号

时间:2024-03-18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乡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于2024年3月6日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260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用途

新乡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拟作为新乡市东区体育公园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经开区纬七路街道樊庄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转用并征收经开区纬七路街道樊庄村其他农用地0.3754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5008公顷,共计1.8762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经开区纬七路街道樊庄村征收的农用地区片编号为4107020603,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0000万元,征收土地面积1.8762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140.715万元。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

六、安置途径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拨付补贴资金。

(三)用地单位安置

新乡经济技术开区管理委员会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18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