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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时间:2024-04-19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延津县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已于2024年3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324号),2024年4月9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该批次建设用地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用途

延津县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作为交通运输项目(14.3126公顷)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延津县榆林乡大杨庄村(经开区代管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征收延津县榆林乡大杨庄村(经开区代管村)集体土地14.3126公顷,其中耕地8.8578公顷、园地1.0240公顷、林地0.3216公顷、其他农用地0.8784公顷、建设用地1.7117公顷、未利用地1.5191公顷,共计14.312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延津县榆林乡大杨庄村(经开区代管村)区片编号参照经开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4107020603执行,补偿标准为75.0000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14.3126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1073.445万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五、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5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77人(其中劳动力46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的保障对象条件、保障项目、标准、保障方式等,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指南(暂行)》(新人社办函〔2022〕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认为豫政土〔2024〕324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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