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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新经组人社许准字〔2024〕第1号)

时间:2024-05-31 来源:组织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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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4年5月28日提出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8日受理。经审查,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自2024年6月2日至2027年6月1日。

你单位持本决定,到新乡市经开区滨湖大道与花园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9号窗口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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