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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新经组人社许准字〔2024〕第02号)

时间:2024-07-03 来源:组织人社局

新乡市顺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6月27日提出的开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27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开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规定条件和标准。本机关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有效起始期限从2024年7月3日起。

你单位持本决定,到新乡市经开区滨湖大道与花园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9号窗口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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