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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开区各经营单位(市场主体):
2025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优化价格环境,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自律,依法经营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明码标价,禁止欺诈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如实填写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并且严格实行一货一签、货签对位。不得存在低标高结等行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虚假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
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趁节日之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惜售囤积等手段哄抬价格;不得串通涨价,以及利用垄断货源、强制代理、商定同盟等手段操纵价格;不得销售野生动物、使用禁塑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不得欺客宰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关,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票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其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拒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典型案例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
监督举报电话:0373-12315、0373-7893169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