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厚植文化自信根基的重要论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推动特色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旅游资源,打造经开区文化窗口,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文化展馆是指具备一定场地和设施,以研究、保护、传承、展示历史文化、传统艺术、手工技艺等特色文化为主要内容,体现文化性、公益性、群众性的服务功能,能够满足群众参观游览和公共教育需求的文化展示场馆。
第二条 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免费开放”的原则,对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特色文化展馆予以运营扶持补助。
第三条 特色文化展馆应坚持公益性办馆方向和社会效益第一原则,不断充实和丰富藏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和谐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 本试行办法中的“扶持资金”由新乡经开区教育文旅办公室根据本试行办法核定的年度资金扶持额度,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条 特色文化展馆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和发放等,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扶持资金必须用于特色文化展馆的建设、发展及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经开区教育文旅办公室负责特色文化展馆的监管和扶持工作,同时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扶持
第七条 对符合本试行办法申报条件的特色文化展馆在建馆补助、开放运营、公益性活动、宣传推广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具体项目及额度:
(一)建馆补助。自筹资金建设、装修、布展(包括布展设施和展品)的特色文化展馆,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藏品数量不少于60件的,按照800元/平方米予以建馆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开放运营补助。特色文化展馆对外免费开放,每年开放时长不少于240天(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必须开放),每天开放不少于6小时,开放时间需在明显位置悬挂公示。如遇不可抗因素等特殊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调整开放时间,并及时对外发布告知。开放运营补助不高于5万元/年。
(三)文化活动补助。通过公共文化服务采购等方式,鼓励特色文化展馆结合自身特色,进学校、进社区开展文化教育活动。经新乡经开区管委会批准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按照活动等级予以活动补助。举办市级文化交流或演艺活动,按照经费总额的20%给予补助,举办省级文化交流或演艺活动,按照经费总额的30%给予补助,举办国际性文化交流或演艺活动的,按照活动经费总额的40%给予补助。年度公益性文化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比例补助总金额超过5万的,按照5万元标准执行。
(四)宣传推广补助。鼓励特色文化展馆加大对经开区的推介,宣传作品中要明显突出带有经开区地域标志或靓丽符号的内容,且推介内容占有明显篇幅,宣传作品以视频为主,不少于6条,每条作品给予2000元补助,全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
(五)文化传承补助。一是文化传承人培养补助,鼓励特色文化展馆举办者组织开展文化传承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培养文化传承人,提供师资和场地以及必要的技艺传承辅助练习设备。按照每人75元/课时计算,全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二是文化展馆为参观人员提供讲解服务,按照为每人免费提供一次讲解为30元进行补助,全年最高不超过4万元,用于支持展馆提升讲解服务质量,更好地促进文化传承与教育的深度融合。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经开区教育文旅办公室为特色文化展馆扶持补助资金申请受理机构。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前。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扶持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展馆应具有独特的文化特色,展馆内展品及展示资料能够填补国、省、市展馆门类空白,得到市级以上认可。
(二)举办者在经开区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三)展馆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主题设计及学习、研究资料展示,或具有构成体系的藏品(不少于60件),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五)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展馆运行的经费。
(六)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不应少于3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
(七)参照博物馆陈设标准,展馆内要具有基本陈列,展览内容科学准确,标志规范。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扶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性证明材料;
(二)特色文化展馆扶持补助资金申报表;
(三)展品合法来源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1.申请建馆补助,需要提交展馆面积证明及布展经费投入证明。
2.申请开放运营补助,要提交免费开放证明材料。
3.申请文化活动补助,需提供活动项目书、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经费预算等。
4.申请宣传推广补助,需提交推介视频相关证明。
5.申请文化传承补助,需提交传承活动组织及参加人数、课时证明、研学活动证明。
第十一条 受理、审核及监管:
(一)特色文化展馆递交申请。
(二)教育文旅办公室会同党政办、财政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项目的补助资格和金额提出具体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教育文旅办公室负责在管委会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报送至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教育文旅办公室会同党政办负责对特色文化展馆免费开放时间及举办活动进行备案审核,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特色文化展馆名录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否决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各项奖励扶持:
(一)提供材料虚假,冒领扶持补助资金的;
(二)没有真正做到公益和面向群众开放的或开放期间存在应付情况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经开区教育文旅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