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住房租赁机构经营行为告知书
辖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
为全面落实《住房租赁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规范辖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现就相关合规要求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履行机构备案与开业信息报送义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房地产经纪”。从事居间、代理等撮合服务的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建部门完成备案。
(二)住房租赁开业信息报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住房租赁”,从事自持出租、转租、托管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区住建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三)特别提示:同时开展经纪和租赁业务的机构,须同时完成备案与开业信息报送。
二、严格遵守住房租赁核心业务规范
(一)房源真实:发布房源必须权属清晰,不得隐瞒瑕疵或虚假宣传。
(二)安全合规:严禁改变房屋结构,严禁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住人,严禁违规隔断。
(三)合同管理:使用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后30日内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四)资金监管: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租金、押金;租赁企业须通过资金监管账户收付租金。
(五)权益保障:不得单方解约、克扣押金,不得暴力驱赶租客。
(六)信息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买卖个人信息。
(七)人员管理:从业人员须实名登记、挂牌上岗,一人一机构,严禁无证执业或跨机构兼职。
三、违规责任警示
各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触碰以下红线将面临处罚风险:
(一)未按规定报送开业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及经纪机构未按期报送开业信息的,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并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源信息与改造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二条,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违规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住人,或违规隔断出租的,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九条,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资金与合同违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租金、押金的,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三条,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业人员与经营违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或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1至5年内禁止从业。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办理指引与咨询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新乡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地址:新乡市健康路28号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0373-2827565
(二)住房租赁开业信息报送及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经开区住建局审查服务科
地址:经纬路智能制造产业园610 电话:0373-3686159
特此告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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